第五百九十二章 转移战场(1/2)

作品:《韩警官

搜捕许奎的工作仍在进行,镇村两级干部和中午发动的群众先回家休息,参加搜捕的公安民警和武警正在原地轮流休息。

包围圈越来越小,这个时候绝不能松懈。守住现在的防线,天亮之后继续动员干部群众搜山,直到将其抓捕归案。

别看这边声势很大,投入那么多人力,但对1126案侦破,对能否追回赃款,意义并不大。

案件查到这一步,破案的关键在于申雨露开不开口!

韩博回到越野车边,阴沉着脸说:“石支队,你们趁热打铁,再加把劲。三个小时不够六个小时,天亮前必须撬开她嘴。余绍东现在是惊弓之鸟,我们拖不起,更不能拖。”

“韩处,我知道,我接着审。”

抓申雨露是真正的打草惊蛇,正常情况下应该放长线钓大鱼。

但这个案子不是一般的诈骗案,申雨露更不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她正准备出境,而且有单程证,放走她就拥有香港居留权,就会成为半个香港人。

香港是收回了,但实行的是“一国两制”。

一方面,内地和香港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不能直接适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一方面内地和香港分属不同法域,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

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司法协助方面只能采用移交这种特殊的安排。

移交,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非常难。

比如港方在接受内地司法机关提出的移交请求时,首先会考虑嫌犯移交给内地司法机关会不会被判死刑,只要有可能他们就不会移交,除非内地司法机关作出不判死刑的承诺。

再就是嫌犯的身份。

如果嫌犯是内地人,在内地作案逃往香港的,只要不会被判死刑,他们会考虑移交。但嫌犯如果是香港人,哪怕只是拥有香港居留权,香港的一些法律界人士非常敏感,会认为这涉及到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会把香港籍嫌犯移交给内地。

一国两制,在其它方面没多大问题,在司法协作上问题很大。

香港方面不会轻易把香港籍嫌犯移交给内地,内地一样不会轻易把在香港犯过事的内地嫌犯移交给香港司法机关。

前段时间刚发生一起影响不小的经济案件。

一个东海籍的富商涉嫌“操控证券交易价格”和“虚报注册资本”,涉嫌伙同他人诈骗香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而被香港方面通缉,他跑回东海,被东海市公安局抓着了,涉及到司法主权,不可能把中国人移交给外国司法机关,同样不可能人移交给香港。

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采取行动,因短期**地与港难以达成罪犯移交协议。香港廉政公署则对外称,若该嫌犯进入香港,或前往与香港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即会采取拘捕行动。

由此可见,余绍东要是逃回香港,要是把赃款转到香港,想把他绳之以法,想把赃款追回来有多难。

必须要做坏打算,就算人抓不回来也要把钱追回来!

韩博不敢再耽误时间,爬上越野车给张副厅长打电话,汇报自己的担忧。

贵省不是东广,省厅与香港保安局、警务处几乎不打交道,之前没什么交流,顶多是组团去走马观花考察考察。

有准备总比没准备好,张副厅长认同他的担忧,可对这些确实不太了解,低声道:“韩博同志,你是法学硕士,你去香港警务处参观考察过,你认为我们应该做哪些准备?”

“张厅长,我认为现阶段直接找警务处没用,找保安局,找律政司都没什么作用,当务之急是防止余绍东潜逃回香港之后把赃款再转移到国外,当务之急是控制住钱!”

“怎么控制,找谁能控制住?”

韩博深吸一口气,遥看着远处的村委会说:“找‘联合财富情报组’,先通过中联办跟他们取得联系,互通情报,争取他们协助。”

提起香港司法机关,香港警务处,廉政公署,包括警务处下面的商业罪案调查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俗称“记”),刑事情报科(简称b),一个比一个有名,堪称耳熟能详。

小伙子提到的这个单位张副厅长真没听说过,不禁问:“联合财富情报组,这是什么部门?”

内地有许多领导小组,各单位各部门参与,其实香港一样有。

韩博整理思路,解释道:“反洗钱,反非法资金流出,我们国内主要是人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管,香港也差不多,归财政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管,是香港反洗钱的主管部门,他们为打击洗黑钱及反恐融资统筹委员会提供秘书服务,负责制定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整体政策。

构建制度框架,统筹特区政府各单位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政策及措施以符合国际标准参与部门有很多,有律政司、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理处等等”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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