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三章 “武疯子”杀人?(三)(1/2)

作品:《韩警官

再次接到“邻居”电话,陈局很高兴。

“韩打击”学成归来屡立战功,先是协助东港县局破获一起死亡二人的强奸杀人案,紧接着参与侦破海工集团爆炸案,前段时间更是连十一年的陈年旧案都破了,对自己的部下他充满信心,觉得安乐市局遇到的麻烦“小菜一碟”。

有人请帮忙是好事,就怕没人请,更怕不光没人请反过来要到处请人帮忙。给“邻居”帮帮忙,顺便露露脸,展现一下南-港市局“科技强警”的成果,何乐不为。

看来当时给“韩打击”配的政委也配对了,一个刑事技术专家,一个精神病专家,双剑合璧,无往不利!

现在人家提出的不再是出一份鉴定报告而是两份,一份检验分析报告,一份精神病鉴定报告。

这件事要给老何办好,帮他办漂漂亮亮。

陈局看看时间,拨通韩博手机:“小韩,安乐何局刚给联系过我,直到他打电话我才知道素英同志一起去了。考虑得很全面,工作就应该这么干。现在有个新情况,何局希望素英同志以我们市局安康医院名义出具一份精神鉴定,完了之后你们一起以专家身份跟涉案人员亲属谈谈,协助兄弟公安局做好亲属工作……”

领导热情洋溢,韩博头顿时大了。

出具精神鉴定,开什么玩笑,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原则性问题要跟领导说清楚,韩博连忙道:“陈局,现阶段我们只能做物证鉴定,只能出具检验分析报告。精神鉴定我们无权做,就算有权,许多情况没搞清楚之前一样不能出具这个报告。”

“为什么?”

他只管市局的重大经费开支和人事,对一些法律程序不是很清楚。

韩博耐心地解释道:“陈局,《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现在情况没搞清楚,甚至无法百分之百确认该案是精神病人所为。就算能够百分之百确认,还要搞清楚他作案时在不在发病期,是不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要是在恢复期,他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就协助兄弟公安局把情况搞清楚,小韩,我对你有信心。”

这哪里是有信心,在是盲目信任。

韩博被搞得啼笑皆非,急忙道:“刚才我说得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此类案件同样有规定,对精神病人作医学鉴定只能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要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陈局对这些似乎有点印象,喃喃地说:“既然我们无权作,就算作也不具法律效力,他们为什么要请我们帮这个忙?”

“陈局,我们并非完全无权,我们市局安康医院出具的鉴定也并非没法律效力。省政府今年对司法厅、卫生厅提交的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我们安康医院是全省具有鉴定资质的42家医院之一,只是作这样的鉴定需要省政府指定。”

韩博回头看看搭档,接着道:“安乐市局希望我们作鉴定也有其考虑,因为大多具有精神病鉴定的医院隶属于卫生系统,鉴定人只是精神病医生,不是警察,不具备侦查思维。换言之,嫌犯作案时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精神状态,需要参考公安机关的材料。”

医生只看病不查案,坐在办公室里哪知道嫌犯是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下作案的。

这个问题是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

公安是源头,检察院和法院接下来只看材料。

两个部下接下来要出具的鉴定报告,不但直接关系是否认定嫌犯作案,甚至会影响到之后的案件审理,比如嫌犯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如果要负刑事责任,是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是认定疯子是嫌犯,结果冒充一个凶手出来怎么办?

帮忙没问题,不能帮来帮去搬石头砸自己脚,陈局意识到这不是一件小事,暗暗庆幸部下头脑够清醒,原则性够强。

人已经去了,就这么回来不合适。

他权衡了一番,斩钉截铁说:“明白了,小韩,你这些顾虑有道理,既然许多情况没搞清楚,还是刚才那句话,协助兄弟公安局搞清楚。等搞清楚之后再出鉴定报告,再协助他们做工作。”

“是。”

“辛苦了,让你又休不成假,我给晓蕾打电话,亲自给她道歉。”

……

宁益安一字不漏全听见了,韩博一挂断手机就忍不住问:“韩支队,你是说张大勇还不够疯?”

“不是不够疯,是精神分裂症与痴呆是有区别的。”

“什么意思,不全是疯子,全是傻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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